私家车驶入火车站广场 是扰乱社会治安?
私家车一停到火车站广场,车站派出所民警立即过来执法。
火车站广场前竖着一块长一米多、宽约一米的通告牌:“厦门火车站广场除指定车辆按规定行驶停放外,其他车辆禁止入内”。然而仍有一些驾车者因各种情况,特别是外地驾驶员将车驶入,车辆一驶入广场,马上就会接到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派出所的罚单,案由是“扰乱车站公共场所秩序”,罚款额度从200元、150元到50元不等。不少被罚者叫屈:这算是扰乱公共秩序吗?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市纠风办在多次接到群众反映后,近日组织市行评代表进行调查。
【现 场】
被罚驾驶员大吃一惊
近日的一个上午9时许,市行评代表及“监督在线”记者到火车站广场明察暗访。行评代表刚进入广场,就看到一辆泉州牌照的私家车从厦禾路右转进入,协警员立即拦住车,一位民警上前示意驾驶员摇下车窗。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检查后扣下证件,让驾驶员把车停放到指定位置,然后到广场旁边的警务室接受处理。
几分钟后,这位驾驶员从警务室出来,手上多了一张“罚单”。行评代表上前与他交谈,他递过“罚单”,是一张“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盖着“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公安派出所”的公章,内容是“扰乱车站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和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给予处罚,罚款人民币150元”。这位驾驶员说,“我很久没来厦门火车站了,这次从石狮过来接朋友,没想到这样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他还说, “民警刚开始说要罚200元,我说身上带的钱不够,结果只罚了150元。”
行评代表于是走进警务室,向值班民警表明身份后,询问有关情况。民警拿出一个文件夹,里面有几张“通告牌”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的照片,以及一叠空白的“法律自述文书”,文书大致意思是当事驾驶员承认自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接受处罚。至于具体的情况,民警让行评代表去向车站派出所领导了解。
就在行评代表准备离开时,又有一名驾驶员走进警务室,他说是送客人来火车站的,客人下车后他准备把车开走时被民警拦下了。当这位驾驶员知道他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要被罚200元时,大吃一惊:“我怎么就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了?”
【调 查】
派出所领导解释过于牵强
行评代表找到车站派出所领导,询问了如下问题:
问:为什么不进行警告、劝阻就直接罚款?
答:采取罚款的手段,主要是为起到震慑违法作用,一般被罚过款的驾驶员不会再犯,仅靠劝阻、警告则达不到这个效果。
问:驾驶员将车驶入火车站广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处罚的根据是《铁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铁路站区禁止行驶、停放车辆的区域行驶、停放车辆,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可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理。
问:罚款的标准不统一,有很强的随意性。
答:罚款的数额之所以不统一,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规定罚款200元以下,民警遇到当事驾驶员钱不够或其他特殊情况会酌情减少,罚款收缴后统一存入银行的相应账户,上缴财政。
【说 法】
程序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行评代表针对该派出所领导的解释提出了不同看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驾驶员把车辆驶入或停放在火车站广场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几个部门的联合规定以及铁路公安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均无权对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法律解释。即便按《指导意见》,处罚对象也必须是“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车站派出所的处罚显然于法无据。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及第四十六条“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可当场收缴罚款规定之外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车站派出所当场收取罚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市行评代表 庄锦法 张肃
本报记者 林燕贞
火车站广场前竖着一块长一米多、宽约一米的通告牌:“厦门火车站广场除指定车辆按规定行驶停放外,其他车辆禁止入内”。然而仍有一些驾车者因各种情况,特别是外地驾驶员将车驶入,车辆一驶入广场,马上就会接到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派出所的罚单,案由是“扰乱车站公共场所秩序”,罚款额度从200元、150元到50元不等。不少被罚者叫屈:这算是扰乱公共秩序吗?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市纠风办在多次接到群众反映后,近日组织市行评代表进行调查。
【现 场】
被罚驾驶员大吃一惊
近日的一个上午9时许,市行评代表及“监督在线”记者到火车站广场明察暗访。行评代表刚进入广场,就看到一辆泉州牌照的私家车从厦禾路右转进入,协警员立即拦住车,一位民警上前示意驾驶员摇下车窗。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检查后扣下证件,让驾驶员把车停放到指定位置,然后到广场旁边的警务室接受处理。
几分钟后,这位驾驶员从警务室出来,手上多了一张“罚单”。行评代表上前与他交谈,他递过“罚单”,是一张“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盖着“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公安派出所”的公章,内容是“扰乱车站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和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给予处罚,罚款人民币150元”。这位驾驶员说,“我很久没来厦门火车站了,这次从石狮过来接朋友,没想到这样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他还说, “民警刚开始说要罚200元,我说身上带的钱不够,结果只罚了150元。”
行评代表于是走进警务室,向值班民警表明身份后,询问有关情况。民警拿出一个文件夹,里面有几张“通告牌”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的照片,以及一叠空白的“法律自述文书”,文书大致意思是当事驾驶员承认自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接受处罚。至于具体的情况,民警让行评代表去向车站派出所领导了解。
就在行评代表准备离开时,又有一名驾驶员走进警务室,他说是送客人来火车站的,客人下车后他准备把车开走时被民警拦下了。当这位驾驶员知道他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要被罚200元时,大吃一惊:“我怎么就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了?”
【调 查】
派出所领导解释过于牵强
行评代表找到车站派出所领导,询问了如下问题:
问:为什么不进行警告、劝阻就直接罚款?
答:采取罚款的手段,主要是为起到震慑违法作用,一般被罚过款的驾驶员不会再犯,仅靠劝阻、警告则达不到这个效果。
问:驾驶员将车驶入火车站广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处罚的根据是《铁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铁路站区禁止行驶、停放车辆的区域行驶、停放车辆,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可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理。
问:罚款的标准不统一,有很强的随意性。
答:罚款的数额之所以不统一,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规定罚款200元以下,民警遇到当事驾驶员钱不够或其他特殊情况会酌情减少,罚款收缴后统一存入银行的相应账户,上缴财政。
【说 法】
程序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行评代表针对该派出所领导的解释提出了不同看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驾驶员把车辆驶入或停放在火车站广场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几个部门的联合规定以及铁路公安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均无权对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法律解释。即便按《指导意见》,处罚对象也必须是“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车站派出所的处罚显然于法无据。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及第四十六条“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可当场收缴罚款规定之外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车站派出所当场收取罚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市行评代表 庄锦法 张肃
本报记者 林燕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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